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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經紀機構(非集團)由所在地的保監局受理;
2.保險經紀服務集團(控股)公司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4.《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5.《關于貫徹落實、、有關事宜的通知》;
6.《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
7.《關于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
8.《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監管辦法(試行)》。
申請人: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申報材料:
(一)保險經紀機構(非集團)所需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簽署的《保險經紀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經紀機構設立申請委托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保險經紀機構自然人股東個人簡歷表》,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近1年財務報表;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承諾書;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以及投資資金來源符合中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聲明;投資人近三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財務分析、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業務管理制度、財務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以及業務服務標準等;
9.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及有關證明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10.住所證明文件;
11.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等;
1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報送一式2份)
(二)保險經紀服務集團(控股)公司所需申報材料:
1.《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設立申請委托書》;
2.設立申請書或更名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擬設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3.擬成立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的名稱、成員企業及企業集團章程;
4.可行性報告及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設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組織機構框架、發展戰略、內部控制體系,以及公司章程、業務管理制度、資本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
5.籌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團內各公司的股權整合方案、股權結構、子公司的名稱和業務類別、員工及債權處置方案等;
6.創立大會決議,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設立集團公司或者更名的決議;
7.《投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股份認購協議等,投資人是機構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其他背景資料以及加蓋公章的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
8.加蓋公章的集團重要成員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
9.依法成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審計報告(原件),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10.《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
11.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12.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
1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報送一式2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一)保險經紀機構(非集團)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低限額;
3.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9.擬設立的保險經紀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二)保險經紀服務集團(控股)公司
除滿足(一)1-8中審查原則及標準外,還需要滿足:
1.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2.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審查期限:
1.保險經紀機構(非集團)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2.保險經紀服務集團(控股)公司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申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許可證的換發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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